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流产假是否可以作为医疗期计算

1999-03-02 来源:生活时报  我有话说

青年女工小黄,是1994年中专毕业后,到某制药厂工作的,她与制药厂订了6年的劳动合同。

工作中,小黄任劳任怨,每天都是出满勤干满点,截止到1996年底,小黄从没请过任何病、事假。为此,同车间的青工小李很快就爱上了这位踏实能干的好姑娘。

1997年元旦,小黄和小李结了婚。没想到,婚后一个月小黄突然得了心肌炎,住院治疗了整整两个半月,才算基本痊愈。出院后,小黄马上就上了班,小李劝她再歇几天,可小黄说:“我已经歇了两个半月病假了,按劳动法说,凭我这点儿工龄,只能享受3个月的医疗期。也就是说,我要是再歇半个月病假,就超过医疗期了,到时厂里说不定会跟我解除劳动合同的,所以我不能再歇病假了。”

上班后,一连几个月,小黄没歇过一天病假。可是,6月份小黄意外地怀了孕,当时医生认为,小黄的心脏病还没有完全痊愈,近期生小孩会有生命危险,于是,给她做了流产手术,并给她开了一张休假20天的证明。第二天,小黄感到身体非常虚弱,不得已只好在家歇假了,她让小李把医生开的休假证明交给了车间主任。20天后,小黄身体基本复原,上了班。

这天早上,小黄刚刚走进厂门,一眼就看见了贴在墙上的一份通知:“本厂职工小黄在半年内已累计休病假3个多月(心脏病休两个半月,流产休20天),超过了她应享受的患病医疗期(3个月),厂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决定,从即日起解除她的劳动合同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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